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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这七家诊所因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1-08-23 14:19:2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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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从济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获悉,济南市内七家诊所因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

济南历城阳光诊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1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作出历城王舍人税罚〔202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历城令康诊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作出历城王舍人税罚〔202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济南市章丘区慢性病防治站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021年8月10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济卫医罚[2021]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二千元处罚。

 

同时,该防治站未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5的要求对诊疗器械、器具进行处理,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济卫传罚[2021]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处罚。

 

历城贝美口腔诊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1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作出历城一所税罚〔202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历城鲁良诊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作出历城王舍人税罚〔202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天桥康集诊所因2020-07-01至2021-06-30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10-01至2021-06-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10-01至2021-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10-01至2021-06-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10-01至2020-12-31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10-01至2021-06-3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作出天桥一所税罚〔202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济南槐荫云汀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021年7月20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济卫医罚[2021]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的规定,给予其警告以及罚款15000元处罚。

 

来源:济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孙淼